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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于:新宁在线 发布时间:2009/6/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高效、协调运行,把政务服务中心办成展示新宁形象的窗口、联系群众的桥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务服务制度改革,根据《中共邵阳市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邵市办字[2003]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加挂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内设办公室、全程代办股、窗口管理股。
第三条 政务中心履行如下职责:
1、管理、监督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所有审批、办证的收费,检查协调各部门按规定办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
2、办理申请开办企业及其它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事项,受理相关的登记备案事项;
3、办理部分经济组织和城乡申办的有关证照;
4、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改制项目的各种审批、办证手续;
5、归口受理县直(市管)各部门面向外商(外资)企业的收费事项,归口办理抵押贷款前置有关工作;
6、指导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直(市管)各部门兑现政务优质服务承诺情况;
7、受理窗口单位政务投诉、咨询,发布有关政务信息;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全程代办股负责代办所有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改制项目的审批、收费手续,按照“一门受理、分流承办、集中收费、限时办结”的基本形式运行。
一门受理:属全程代办的审批事项,由全程代办股受理。
分流承办:全程代办股受理时,应详细审查有关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窗口开具《政务服务中心交办通知单》,在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分流完成。同时,向申请人开具《政务服务中心承诺通知单》、《收费明细单》、《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办理反馈表》。
集中收费:全程全世界项目所有收费,按规定集中缴入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限时办结:全程代办股应当明确规定审批(收费)事项的具体办结时间,各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应当在限期内办结,并将审批情况及时报送全程代办股。
第五条 根据办理时限和权限,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特急件四类。
即办件:凡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不需要现场踏勘,不需要进行技术性审核的,应当即到即办。
承诺件:凡不能当即办结的,应当承诺限时办结。其中需要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并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联审协调会。牵头责任单位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牵头单位须提出各环节的审批方案和任务。
上报件: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上报,并负责跟踪催办。
特急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委、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或服务对象确有特殊理由的,应当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立即办理。
第六条 设立窗口单位的原则:与群众办事关联较大的部门(单位),与企业开办和经营的行政审批相关的部门(单位),与外商投资项目、技改项目、企业改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相关的部门(单位),都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窗口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主管窗口工作,并指定一名副职为窗口负责人。
第七条 进入窗口单位必须赋予单位窗口如下权力:除必须经过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或技术会审的项目外,直接对行政审批项目行使审批决定权;与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收费确定权;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发放有关批准性文件、证照的权力;协调、督查、催办所属部门内设股室及其工作人员限期完成工作任务权。
窗口单位统一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生效后,单位行政公章在县内行政审批事项上暂停使用。
第八条 未进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职能部门(单位),一律实行联络员工作制。职能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联络代办员。
联络代办员是各有关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联络协调的直接责任人,其工作职责是:代表所在单位随时承接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行政审批项目,并在限期内办结送回政务服务中心;在单位行政一把手的组织下,协调所在单位在审批发证和收费办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关系,督查各环节及时办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承办事项收费。
第九条 审批、收费事项纳入窗口的原则:一是“带授权进”。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基建审批流程中涉及的所有部门内设股室,都要按照授权到位的要求授权给窗口;二是“一进俱进”。一个部门包括内设股室,按照第一条的要求将其它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窗口工作内容;三是事业性机构和服务性机构“一并进”。凡与工商登记或基建审批有关联的事业性机构和服务性机构,要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条 办事窗口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审批、集中收费上、一站办结”的基本形式运行。
集中受理:窗口单位的审批(收费)事项,只能由设在政务大厅的办事窗口受理。
集中审批:办事窗口受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查办理。需要技术性会审和现场踏勘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组织实施;需报有关负责人审签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有关负责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审签;需单位集体研究审签的,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研究审签。
集中收费:办理事项的所有收费,按有关规定缴存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一站办结:办事窗口受理的事项,除上报件外,一律在窗口办结。窗口办结相应事项后,对其中涉及行政监督和管理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落实。
第十一条 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代办员应安排适应工作需要的同志担任。由单位提名推荐,政务服务中心筛选,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窗口管理股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及其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的办事作风和行政效率进行督查。并可根据授权或指派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财务检查和建议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银行在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统一窗口单位的收费。各窗口不论收费金额大小,都只开票不收款。收费标准由窗口主管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各职能部门所收各费实行“多家费、一门收、分头拨”的管理形式,每月结算一次,不得截留、坐支。对服务性收费中暂没进入财政核算范畴的,应单独设立户头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具有行政审批协调权,统一收费权,组织人事双重管理权和对相关责任人处分建议权。
行政审批协调权: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确定需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对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调整,取消未经政务中心认可和公布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收费,修改不符合政务服务中心运转程序的窗口单位办事制度和规则;召集主持联审会和协调会,组织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审批重大事项时,各窗口单位必须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限时办理并上报结果;组织审批决策的各类听证会、论证会,建立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纠正窗口单位政策不统一、办理不规范、滥用审批权的行为;联办事项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窗口单位意见严重分歧时,经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组织协调仍不能统一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统一收费权:政务服务中心决定进入窗口统一收费的项目;决定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取消不合理或搭车收取的收费项目;收缴或责令退回未按规定收取的资金;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或缓交收费的行为。
组织人事双生管理权: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派出单位双重领导,业务上受派出单位领导,日常工作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窗口单位必须挑选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工作人员进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福利等所有待遇在原单位不变,工作期限玫般为二年;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年度考核,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为20;窗口工作人员的入党和提拔,有关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临时顶岗换人和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须经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现象,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换人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对窗口单位相关责任人处分建议权:对随意点派不能规范履行窗口职责工作人员的,对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应予更换或处理窗口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而不按要求及时更换和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政务服务中心可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窗口单位行政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该进政务大厅的服务事项和收费而不安排进入的、或虽进政务服务中心但对窗口授权不到位的、或违背“一门受理”的原则的,属县管理单位的,可建议给予单位行政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属省市垂直管理的单位,可建议将单位行政一把手列为新宁不受欢迎的领导,通报全县,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将其调离本行政区。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新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窗口单位及联络员单位的行政服务、审批(收费)绩效实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监督和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组织部、纪检会、宣传部、和人事局,作为各类评比的依据之一。对表现不好的,据情对单位予以通报或责令整改。对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效能谈话、诫勉谈话,也可建议采取调离、免职、行政处分等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发现一次予以通报,发现两次单位必须换人。对先进股室和优秀个人设置流动红旗和优秀工作者光荣榜,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五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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